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办法(意见稿) 证券业监管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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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办法(意见稿)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03日 07: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高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或者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由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依法核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核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被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两年;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或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取得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会计相关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考试。

    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取得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总经理类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考试。

    第十三条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金融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