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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 交强险赔付以合同为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1日 11:19
    备受社会关注的交强险“对接期”新老保单赔付方式终于有了明确说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今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对接期”遭遇赔付尴尬

    据了解,目前的车险业务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才能全部实现“对接”。

    在这个“对接期”中,交通事故的理赔便难免存在“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

    据了解,交强险实施一个多月来,各地的法院在赔付问题上执行方式不一。一些法院人为地把商业三责险划出6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超出6万元部分才按商业三责险合同来赔。这样的措施刺激了相关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

    最高法院给出司法解释

    不过,现在这个问题开始有法可依。近日,保监会下发最高法院的一份函件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这份函件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此,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表示,“这次保监会发文,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郭左践告诉记者,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