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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引发车险改革 "新车险"也赔精神损失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1日 11:24
袁峰
    继交强险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之后,各家保险公司随之出台的新商业车险也首次将“精神损失赔偿”作为附加险加入其中。对此,太平洋财险上海总部核保部有关人士透露,由于交强险赔偿限额较低,被列入最后赔偿项目的“精神损失”往往无法正常赔付,因此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新车险条款中加入了该附加险,以补充对投保人的保障。

    太平洋财险车险部科长杨万成指出,新车险的更新,主要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导致的。根据该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有权向责任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但由于原来的车险是没有该赔付条款,如果法院一旦判决赔偿,需要赔偿的车主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正因为如此,交强险将‘精神损失赔偿’纳入其中。”太平洋财险上海总部核保部有关人士透露,但由于赔偿限额较低,因此随后出台的新车险条款才会同时更新这一项。

    据了解,“精神损失赔偿”作为附加险主要是针对非营运车,如私家车、单位使用的轿车和客车,而摩托车、拖拉机以及营业汽车由于赔付率和道德风险较高,都被排除在范围之外。

    记者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所设定的赔偿限额不尽相同,责任限额保费大约在140~160元左右。另外,各家保险公司还设定了免赔额,如中国人保、永诚、都邦、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每次赔付设定20%的绝对免赔额度。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