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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投保人至少有10天"反悔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6日 13:51
袁峰
    纷扰了半年的重疾险风波终于结出了“果实”。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首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险理赔方式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临床医学标准将为保险赔付的标准。今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自己制定的保险医学为由拒绝赔付。

    据悉,该《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行。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理赔部有关人士指出,以前由于在赔付、续保等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健康险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重灾区,结果不但使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普遍面临亏损,投保人也越来越对这种保险望而却步,新规的颁布将把日益陷入危机的健康险拖出“信任危机”。

    据了解,健康险经常发生的理赔纠纷,多集中在医疗诊断标准和按何种方式赔付方面。从去年底延续了半年之久的友邦“重疾险”风波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针对这一现象,昨日保监会公布的《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此外,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对此,中山大学保险学系教授申曙光表示,健康险新规的颁布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健康险纠纷的根本问题,一旦确立了符合实际情况的“临床医学”为判定标准,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了较大的保护,健康险的信任危机也会减轻很多。

    除此以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另外,投保人还应有至少10天的“反悔期”。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有关销售管理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将依据该《办法》给予保险公司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