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兰德证券北京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半年内3遭监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8号)显示,经查,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德证券北京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公司产品“超级买卖信号”和“主力狙击行动”的营销宣传页面存在误导性表述;个别员工营销话术不实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新兰德证券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兰德证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6日,洪弘为负责人。新兰德证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于1992年1月16日,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洪弘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杨林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70%。
据不完全统计,这是新兰德证券半年以来第三次遭监管。1月13日,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新兰德证券武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新兰德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及投资顾问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备。
2019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列其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168号
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产品“超级买卖信号”和“主力狙击行动”的营销宣传页面存在误导性表述;二是个别员工的营销话术存在不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公司合规管理水平。你公司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