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处罚中山证券:高管遭谴责 多项业务被叫停 控股股东锦龙股份亦遭立案调查 今日一字跌停
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对中山证券的处罚决定: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三项业务被叫停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二是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中山证券。中山证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深圳证监局指出,中山证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山证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深圳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中山证券的整改情况。
深圳证监局称,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中山证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多名高管被公开谴责
此外,中山证券相关人员还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中山证券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0/151/152号),分别对中山证券黄元华、孙学斌、石文燕作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3/154/155号),主要内容如下:林炳城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胡映璐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袁玲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未能勤勉尽责。深圳证监局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予以公开谴责。
深圳证监局称,黄元华(管委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委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孙学斌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石文燕作为中山证券董秘及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管委会委员,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是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监局对黄元华、孙学斌、石文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黄元华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免除孙学斌董事、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职务,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告。
深圳证监局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山证券控股股东锦龙股份亦遭立案调查
中山证券成立于1993年04月20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为林炳城。值得注意的是,中山证券是上市公司锦龙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除中山证券外,锦龙股份旗下还有东莞证券。今天,锦龙股份同时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而这也是首个因涉嫌违反券商股权规定而被调查的券商控股股东。
锦龙股份表示,中山证券本次被暂停部分业务,可能对本公司当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而今天开盘,锦龙股份也不出意外地以一字跌停开盘。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