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创新品种不断涌现 可转债分拆交易正当其时 债券滚动报道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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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创新品种不断涌现 可转债分拆交易正当其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6日 14:0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杜昌勇


    (3)为市场提供了新的交易、套利机会。当对一个可转债进行分拆后,不同属性的新衍生品的出现并合理定价,使得相应品种之间的套利机会增多。在分拆后产品和原有可转债产品之间、分拆后的可转债选择权以及相关的备兑权证之间如果出现价格扭曲,套利行为就会产生。同时,分拆后产生的新衍生产品还为市场提供了相关的投资、避险工具。

    2、台湾市场可转债分拆交易的现实定价。在台湾市场的实务操作中,证券商通常采取较简易的方式定价,毕竟可转债分拆交易定价是一个交易双方的议价过程,最终价格的确定与投资者风险偏好、供求关系以及议价能力等多种因素有关。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的通常做法是证券商以市价或者发行价买入可转债,在与固定收益投资者进行可转债资产交换交易的同时,将可转债选择权卖给期权投资者。证券商借助其中间商地位,可以以小于理论价值的交换利率进行资产交换,也可以以小于理论价值的价格卖出选择权。从这个角度上,定价模型给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现实定价的重要参考,而不会完全相同。

    在现实中,台湾市场可转债资产交换交易报价多采用电话向证券商询价的方式,而每个证券商的报价格式大致包括转债名称和资产交换到期日、期间、约定利率等等。在具体的交换利差确定上,证券商有时也采取较简易的方式处理,通常先预设一个可转债选择权的价格,然后利用试错法计算出该选择权价格所对应的资产交换利率。

    由于台湾柜台买卖中心认为可转债选择权的信用利差可能会因为股权易被操纵而难以估计,而纯粹债券的信用利差比较好评估,所以其提倡先评价纯债券部分再评价选择权价值。

    对于可转债选择权行权价的确定也并不完全按照理论模型中的盯市调整法,现实中的行权价大致有两种确定方式:直线法行权价和单一行权价。直线法下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标准是每期行权价格大致等于当期债券价值(相当于盯市的平价选择权),因此该行权价会随时间而变动,到期行权价格一般设置为标的可转债的回售利率。单一行权价则是综合考虑交易期间的可转债固定收益部分价格,选择了某个合理值作为行权价格,单一行权价的优点是期初权利金通常较低,但若提早履约时,将会损失较多选择权隐含时间价值。

    我国大陆市场可转债分拆的架构设计与实证模拟

    1、可转债分拆的架构设计。当前我国大陆证券市场正处在历史性发展创新机遇期,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完全有必要推行可转债分拆交易,并借以推动可转债市场的发展。

    我们提出大陆市场可转债分拆交易的一个基本框架:

    (1)确定交易平台。台湾柜台买卖中心成为可转债分拆业务的交易平台和载体,有着台湾证券市场,包括柜台买卖中心发展的特定烙印。我国大陆市场目前的可转债都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可转债交易流程和清算结算也已经相当完善,我们建议以当前交易所市场作为可转债分拆交易的交易平台和载体,这既有利于可转债分拆交易业务的有效监管,也可以减少该业务推出时过多的准备周期。

    (2)确定交易主体。可转债分拆交易涉及如下交易主体:交易商、固定收益部分投资者和可转债选择权投资者。

    首先,在交易商的确定上:由于创新试点类券商已经被允许从事权证创设业务,鉴于可转债分拆交易同权证创设在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上的某些相似性,可先对创新试点类证券商开放可转债分拆交易资格。当然,也可以重新制定相关资格确定规则,在所有证券商中按统一标准确定合格交易商。借鉴台湾市场经验,在交易商的确定上,信用等级、内部控制、避险能力以及公司资产状况等是重要的考察指标。

    其次,在固定收益投资者的确定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商、财务公司以及其他有固定收益投资需求的机构投资者都可以成为合格固定收益投资者。由于当前可转债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可以适当放宽交易资格条件或者不对其交易资格进行限制。

    最后,在可转债选择权投资者的确定上:权证交易已经放开,因此无需对可转债选择权投资者加以过多限制。

    (3)允许可转债分拆交易的具体业务内容。鉴于相关的创新环境已经相当完善,我们建议同时允许证券商从事可转债资产交换交易与可转债选择权交易,并在资产交换交易中直接引入IRS交易内容。因为可转债资产交换的创新精髓就是将可转债固定收益部分不规则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重新匹配,以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

    (4)制度设计流程。首先,交易所颁布可转债分拆交易业务细则,确定合格的证券交易商资格。

    其次,合格交易商从市场上购买或者从发行公司处承销时获得分拆交易的标的可转债,选择交易业务细则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相关的可转债资产交换交易以及可转债选择权交易。

    再次,合格交易商按照业务细则的规定,定期按照规定格式向交易所提交可转债分拆交易的成交资料书,并由交易所在其公开网站及时公布,以便于可转债分拆交易的信息披露,方便投资者了解可转债分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情况,同时起到及时监管的作用。

    2、可转债分拆交易的实证模拟。以下我们以万科转2为例,给出相应的可转债分拆交易框架及其定价(见表1、表2)。

    通过上述分拆交易,证券商以109.43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获得可转债理论价值为115.41元的可转债,其中,可转债选择权价值为31.04元,根据定价模型,其与固定收益投资者进行资产交换交易的最大交换利率为7.5%。双方确定的交换利率受同类型企业债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和谈判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现实中的交换利率一般只要稍高于同期限企业债就可成交(我们在分拆案例中按5%确定交换利率,这远大于同期限企业债到期收益率水平)。类似于资产交换利率的确定,实际的选择权权利金也会小于选择权价值,我们以23元作为权利金。由于选择权投资者以23元的价格获得理论价值为31.04元的认购期权,因此,其将有足够的购买意愿。而在上述分拆交易中,证券商在期初以109.43元的成本,而从事资产交换交易将获得88.4元收益(100-利率互换的贴现值),从事选择权交易将获得23元收益,合计收益111.4元,因此,在分拆交易中,证券商通过不同的契约价格设计,可以分享部分可转债分拆后带来的收益。

    综上所述,在万科转2分拆交易中,固定收益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到期收益率,可转债选择权投资者可以以低于理论价值的价格购买可转债选择权,证券商也将从分拆交易中获利,因此,可转债分拆交易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并促进了可转债的价值再发现。

    我们给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可转债分拆交易分析框架,最后就可转债分拆的几个关键问题再进一步地讨论:

    (1)可转债分拆产品是否上市及交易

    我们的建议是可转债资产交换产品和可转债选择权都不上市但可转让交易。由于可转债分拆交易属于双方议价交易契约,因为不适合标准化、规范化的上市交易,但可以通过分拆条款的合约责务变更来实现交易过程。可转债分拆交易的参与者多为证券商或对冲基金。卖方卖出该衍生产品后,新买方同该衍生产品的设立者之间的合约条款视为责务变更,买卖两个方向的交易都可以通过合约条款的责务变更来实现。但有些时候,责务变更合约并不为所有的交易对手所接受,他们也在尝试一些标准化的合约制定,不过双边的协商仍较为常见。

    (2)提前解约的保护条款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