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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渡期理赔起争端 地下车库成争议关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2日 07:42
金冰
    一名司机在地下车库撞死保安,该司机所在单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时,保险公司以地下车库不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不适用强制三者险和该保险为普通商业险、出现免责情况等为理由拒绝赔偿。昨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司机于某驾车外出办事,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的封闭行车道内向外行驶时,将保安员撞死。事故发生后,飞驰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而这笔钱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定性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告代理人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按照该保险的性质,不论在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投保的是运营车辆还是非运营车辆,保险公司都不能因与被保险人的约定而免除赔偿义务。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该保险只是普通商业险,出现免责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赔。被告代理人指出,2006年4月19日、7月26日和8月2日最高法院出了3个函件,明确了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庭最终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北京商报